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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内容管理员  点击:147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推动行业及相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为促进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为市场自愿选用。
第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积极、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  鼓励采用转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由嘉兴市模具行业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嘉兴市模具团体代号为HYMJ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七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团体标准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团体标准工作组织机构:
(一)设立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战略规划并对标准化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进行审核决策。
(二)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和管理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小组,落实具体文本的起草工作。标准化工作小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 嘉兴市模具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九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制定流程所示的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提 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秘书处提出嘉兴市模具行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嘉兴市模具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会员单位申请的项目提案将被优先考虑;秘书处可根据行业需求提出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提案工作可不定期申报,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二节 立 项
第十二条  标准管理委员会对制修订项目提案的必要性和市场适用性进行论证;通过认证后,协会正式发文立项。如未通过认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认证,则应当在补充认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三节 起 草
第十三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将确定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组成标准化工作小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应按照GB/T1.1-2009 国家标准制定统一的标准编写规则,包括标准的结构、格式、版式等。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秘书处审查后,面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生产、消费、管理、研究等相关领域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0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标准化工作小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汇总等材料提交秘书处。
第五节 审查
第十八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的审查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审查前提交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审查说明与请示。参与人数不少于5 人,参与起草人员不可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审查。一年之内,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被撤消。
第六节 通过和发布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审核合格的,报送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审查批准的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发布公告。
第七节 存档
第二十二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三章  实施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协会各部门及相关组织可依据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开展解读、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发布三年后,秘书处组织有效性评估,评估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由标准发起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的版权属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所有。相关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协会会员可通过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协会的同意。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组织依据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制定的其他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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