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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30  来源:内容管理员  点击:99

为了加强本商会(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本协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是指本商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商会(协会)章程向会员收取的费用,是确保本协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二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本商会(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每年的第二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会员应于每年6 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的会员,经批准入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10000元;

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

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1000元。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难以缴纳会费的,可向商会(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经商会(协会)理事会核准后可予缓交或减免。

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可直接汇入本协会银行账户。收取会费,必须使用嘉兴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发票。

第七条 本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工作,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的监督。

第八条 会费用途如下: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支出;

2、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

3、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宣传推广、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的支出;

4、出于人道主义,在救助灾害、扶残助学、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

5、本协会的行政办公经费支出;

6、秘书处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

7、必要的接待费用支出;

8、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条 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收取会费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嘉兴市模具行业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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