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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信息转载」嘉兴人社21条“干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0-02-14  作者:内容管理员  浏览量:701

稳岗助企就业篇


(一)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新增就业岗位补贴?新增就业岗位是如何计算的?补贴金额又是多少?


答:补贴对象:是指市本级辖区内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国有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除外)。

计算方式: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数指:2020年以前开始在当地参保缴费的企业,2020年1-6月(或12月)平均参保人数减2019年12月参保人数;

2020年开始在当地参保缴费的企业,2020年1-6月(或12月)平均参保人数减2020年首月参保人数。

补贴标准: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数×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项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3。

新增的就业对象须在企业缴纳社保满三个月,计划在7月份和2021年1月份集中受理,由企业向当地镇、街道社保中心申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为应对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紧缺用工需求,政府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现场招聘已经全部暂停,为满足企业复工后用工需求,市人社部门开通了网上招聘,企业可以登录嘉兴人事人才网,“春风行动·就业援助网上专场招聘会”专栏(https://www.jxrsrc.com/),免费发布招工信息。另外,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也已全部开通了网上专场招聘专栏。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及时推送岗位信息,帮助企业复工后招收劳动力和引进人才。


(三)最近市政府出台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全民动员参与企业复工方案的通知》,企业如何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全民参与复工如何报名?


答: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联合开发了“嘉兴市企业复工招募平台”,企业和个人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报名,也可通过嘉兴市人事人才网(https://www.jxrsrc.com/)、嘉兴96871企业服务平台扫描二维码进行报名,参与企业复工工作。


减负惠企社保篇


社保缓缴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缓缴的社会保险具体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五)社会保险缓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一定月份的缓缴期限,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缓缴具体如何操作?


答:1.申报路径: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的,均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线上办理,网站24小时开放。

2.申请前提: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保费,是申请延期缴纳的前提,延期缴纳申请只适用于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的,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后,请不要马上点击“全申报”,须先办理并提交《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后,再到缴费申报介面点击完成“全申报”,避免在申请延期缴纳过程被自动扣款。

3.申请缓缴:【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申请提交后,电子税务局将关闭自动扣款和预约扣款功能,转入税务机关审批流程。审批同意的,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审批不同意的,须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主动发起缴款。


(七)缓缴期间企业新增或减少人员社保如何办理?


答:缓缴期间,企业办理社保新增或减少业务的,可登陆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jiaxing.gov.cn/ ,点击“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社会保障网上服务系统”——“CA”登陆——点击“单位申报”,分别在“人员新参保申报”、“人员续保申报”、“人员中断申报”模块中对人员的新增和减少进行操作。


(八)缓缴期结束后企业如何补缴?


答:缓缴企业应当在缓缴期结束后下一个社会保险征缴期(次月)内,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九)申请缓缴的企业有什么具体注意事项?


答:1.缓缴企业应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并对所填信息及附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缓缴企业应遵守承诺事项,如有违反,即行终止缓缴期,并按规定接受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继续按规定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用工参保及停保手续。

4.缓缴期间企业遇职工发生退休、离职等情形的,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或办理手续。疫情期间,也可按规定延迟办理相关手续。

5.为确保上下联动,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全市各办税服务场所自2020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暂停现场办理业务,只接受特殊业务的预约办理。因此,疫情解除前建议线上办理社保费申报和延期缴纳申请。


社保返还降费


(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全市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今年我市社保费返还政策还有吗?如果有,什么样的企业能够享受?


答: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疫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具体由各基金统筹区政府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确定可享受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十一)今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文件规定,今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临时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十二)疫情期间临时性用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具体是哪些群体?


答:疫情期间按规定临时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企业临时招用的仍在校学习但因疫情没有返校的学生。


(十三)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


答:1.企业可登陆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jiaxing.gov.cn/ ,点击“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社会保障网上服务系统”——“CA”登陆——点击“单工伤新增模块”、“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单独工伤新增模块”、“人员中断申报模块”对参加单工伤的人员进行新增和减少操作。    

2.在校学生、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费,在校学生、退休返聘人员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费率按所在用人单位核定的行业浮动费率确定。


(十四)参保后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答:在校学生、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十五)发生工伤后,具体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怎么确定?


答:在校学生、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其月伤残津贴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和谐共赢用工篇


(十六)企业能否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工单位不得将受疫情影响的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十七)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通知职工返岗,职工能否拒绝?


答: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十八)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十九)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双方约定支付职工工资或发放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一)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仲裁,审理期限是否会顺延?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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